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原告的瓦工班组劳务费被长期拖欠,发包方被告以结算单未盖章、已超额付款等理由拒绝支付。王晓龙律师代理上诉方后,紧扣结算单在政府部门主持下达成的事实,论证周某、毛某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构成表见代理,结算结果对被告具有约束力。针对被告主张的139名工人合同及214万余元付款记录,律师逐一指出其中大量人员非上诉方班组、款项性质不明等问题,使对方证据无法形成有效证明力。一审法院认定结算单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46,154元及利息。二审中,王晓龙律师成功维持原判。本案在对方试图以复杂用工关系混淆付款事实的情况下,律师通过清晰的证据梳理和表见代理论证,确保了农民工劳务报酬的顺利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