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前述案例一的二审阶段,某消防公司在一审因未申请工程量鉴定而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后,王晓龙律师团队提起上诉并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对固定单价合同的定性正确,但以一审未准许鉴定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律师在二审中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固定单价合同需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量”的观点,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推动二审以发回重审方式处理。本案为典型的“一审败诉、二审逆转”案例,王晓龙律师在二审阶段准确把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点,通过推动司法鉴定为当事人在重审中赢得全面胜诉奠定了基础,充分体现了其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高超的程序策略运用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