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申请人A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返还未施工项目工程款等共计800余万元,被申请人面临巨额索赔风险。王晓龙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后,首先从主体资格入手,通过调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表、生效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实际总承包方为某某三局公司而非申请人。律师进一步指出,在相关诉讼中某某三局公司多次自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分包关系,而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签订分包合同的权利来源。仲裁庭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定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驳回其全部仲裁申请,仲裁费66,753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案律师以主体资格这一程序性问题为突破口,四两拨千斤,为当事人免除了八百余万元的潜在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