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富江律师
宋富江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贵州-六盘水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陈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程某某、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宋富江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7日 14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宋富江,系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滥坝镇双水新区高林路。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某甲,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程某某,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卢某,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播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程某某、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富江,被告贵州某某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1325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生态移民搬迁示范园工程开始由被告某公司承建,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被告程某某,程某某又将工程分包给卢某,卢某又将八字砖、路面等工程承包给原告陈某某。原告于2016年5月5日至8月8日将上述工程做完,工程结算间显示,需支付原告工资41825.02元,原告多次找三被告索要工资,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2019年10月10日,在原告不断催要的情况下,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同意由经开区代为支付,并签字盖公章予以确认。2019年10月11日,程某某同意代付21325元,但从卢某与钱元宇工程款中扣除。2019年10月15日,被告在工程劳务清单上对拖欠原告的工资加以确认,并加盖了公章。


被告辩称


本院向卢某、程某某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渝平安公司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异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生态移民搬迁示范园工程由某公司承建,某公司与程某某签订《协议书》,将该工程转包给程某某施工,程某某又招用卢某、钱元宇进行施工,卢某又叫陈某某做工。2019年10月10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同意由经开区代为支付陈某某的工资,并签字盖公章予以确认。2019年10月11日,程某某签字:“同意代付陈某某工资21325元,但从卢某与钱元宇工程款中扣除”。2019年10月15日,陈某某、颜某某在《2014年生态移民搬迁示范园工程劳务工资清单》上签字确认:“同意施工方的意见,由开发区政府代为支付陈某某工资21325元”。某公司已将该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程某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生态移民搬迁示范园工程结算清单、2014年生态移民搬迁示范园工程劳务工资清单,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程结算初步审核结果、协议书、施工七对付款情况说明、承诺书3份,程某某提交的“有关钱元宇、卢某班组拖欠民工工资一事的情况说明材料共25页”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某受卢某雇用为2014年生态移民搬迁示范园工程进行施工,从陈某某、颜某某签字的《2014年生态移民搬迁示范园工程劳务工资清单》可以看出,尚欠陈某某工资21325元,故本案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结合程某某“同意代付陈某某工资21325元,但从卢某与钱元宇工程款中扣除”的签字,说明程某某认可支付原告的工资,程某某收到某公司工程款项后,未提交证据证实已支付陈某某工资21325元,故原告主张程某某支付工资2132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已将该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程某某,程某某未支付的工资款由程某某负责,某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工资系卢某所欠,故原告主张卢某支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卢某、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程某某应支付陈某某工资213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工资213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执业以来,办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六盘水
  • 执业单位: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2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