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XX,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兰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在2018年底至2019年初连续在被上诉人兰XX处订购河豚鱼,被上诉人兰XX也认可除一部分直接由张XX直接提货外,其他均送至喜豚酒店。张XX一、二审中均表示其在被上诉人兰XX处购买和结账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河豚鱼的实际购买和使用方为喜豚酒店,即大连XX公司。一审法院应追加大连XX公司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并确认案涉买卖关系的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予以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