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邱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先行进行调解,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XX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已付讫)。
金为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