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衢州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李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衢州市人民医院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XX支付医疗费用21972.22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余XX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衢州市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理认定:2018年5月7日至5月21日期间,被告李XX因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发热、腹痛症状,至原告急症病房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脓毒血症;I型呼吸衰竭;重症××等。经原告结账统计,被告李XX住院期间的总费用为21972.22元,被告李XX未预交费用,尚欠21972.22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费21972.2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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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为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