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衢州市人民医院与被告王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衢州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衢州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XX支付原告医疗费20920.4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底,被告因突发头痛至原告处治疗,予查头颅CT提示:“右侧额颞顶部、左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出血等”,因被告无明显手术指征,症状好转后出院。2017年2月6日,被告因反复头痛,再次至原告处就诊。原告对被告完善各项常规检查后,告知所有手术风险时经被告同意,于2017年2月13日对被告进行右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清除术治疗。被告自2017年2月6日入院至2017年2月18日期间,在原告神经外科治疗。目前,经原告结账统计,被告住院总费用为32920.48元,扣除其预交的12000元,尚欠20920.18元未付。原告催讨无果,遂起诉。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证明、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律师函各一份,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王XX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底,被告因突发头痛至原告处治疗,予查头颅CT提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顶部、左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出血”,因被告无明显手术指征,症状好转后出院。2017年2月6日,被告因反复头痛,再次到原告处就诊。原告对被告完善各项常规检查后,于2017年2月13日对被告进行右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清除术治疗。被告于2017年2月18日办理出院手续。目前,经原告结账统计,被告住院总费用为32920.48元,扣除其预交的12000元,尚欠20920.18元未付。原告遂于2019年7月5日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被告王XX与原告衢州市人民医院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原告已提供医疗服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医疗费。经原告结账,被告王XX共计花费医疗费32920.48元,扣除被告预交的12000元,尚欠20920.48元。被告王XX逾期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用20920.48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5日起以尚欠医疗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被告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为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