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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被控捏造借贷事实“避债”型虚假诉讼罪案件存疑不捕,成功取保

发布者:颜寒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4日 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内容

本案案发背景为民间纠纷执行未能全部到款时,债权人通过信访、控告,以当事人通过实控公司“左手倒右手资金”来捏造借贷事实,背负“虚假诉讼罪”而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刑拘的强制措施。由于案发过年前,当事人所在企业和项目停滞,影响极大。

二、办案心得

本人介入后,通过会见、沟通、信息收集,梳理相关事实和缺失证据,确定了辩护方案。

第一,本案不存在凭空捏造借贷事实。2013年当事人联系A公司负责人借贷,借到了500万承兑汇票,后者转让给B公司,又将票据提现给C公司,转给D公司,最终E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借条,指定D公司转500万资金给当事人。其中,B、C、D、E公司由王二实控,因而被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通过王二实控公司相互内部借款,并以此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与A系对外发生实际借款,且根据合同相对性,A只能找B公司起诉还钱,一环诉一环后,最终系D公司与当事人的借贷纠纷,并非完全没有根据的事实。

第二,本案当事人系民事诉讼中被告,根据该罪主体,只能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即E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当事人构成该罪,也只能是串通型共同犯罪,但经会见当事人极力否认该串通情况,

第三,诉讼方式异常。当事人与E公司的民事诉讼采取公告送达,执行阶段初期产生执行方案即将获得债权执行款时,E公司申请执行异议,导致债权人F发现介入本案并分走大部分执行款,剩余100多万留在法院账户未能领走。

通过以上三大主要辩护要点进行无罪辩护,案件报捕至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仍以当事人对出借给他借款的公司具有实控关系,同时,案外债权人起诉当事人后,当事人立即找到过去一笔借贷事实起诉,企图让其他债权人无法获得债权受偿。经过多次沟通和提交详细的《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意见书》,最终获得采纳,存疑不捕

虚假诉讼罪系主要基于民事诉讼或的而产生,需通过民商事思维和逻辑对相关概念和行为结果的理解适用,而不是只站在刑事框架内看到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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