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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城市规划馆火灾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成功辩护,获得缓刑

发布者:颜寒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6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城市规划馆火灾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成功辩护,获得缓刑

火灾案件的起因多与违规电焊作业有关,本案也属于该类型,但本案还存在多层转包、分包的责任主体问题,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比较代表性的案件。

一、案件情况

当事人甲系A政府部分作为业主方委托的总施工公司XX的现场项目经理,项目工程为某地城市规划馆,消防环节通过合法的专业分包给C公司负责,C公司负责人乙安排丙、丁作为消防现场的负责人施工。

工程一期完成后,正在进行二期期间,由于丙找的班组成员XX焊工戊违规操作,导致焊渣掉落沙盘起火,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案发后C公司无人出面处理,XX公司作为总承包进行担当,先行垫付赔偿死者家属。案件由消防部门调查后,事故责任认定中并未将甲作为责任主体,而是电焊工和消防部分的专业分包公司C。

公安机关立案后,起初并未对甲追究刑事责任,电焊工等人逮捕后,因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查清责任主体,承办单位第一次办理该罪名案件,则把总承包方列为犯罪嫌疑人,最终移送审查起诉。

我方介入后,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主要的无罪辩护辩点:第一,本案专业分包合法,不存在总承包方违法转包问题;第二,案发后才得知消防分包公司实际违法转包给无消防资质的个人丙、丁实际施工,该二人找到挂名资质的消防公司来与C公司签订合同;第三,丙、丁找无电焊资质的临时工戊进行电焊作业,并且未按图纸要求作业。

但是检察机关认定本案存在工程施工许可过期前提下,我方仍推进工程实施,存在过错责任,以及现场监管措施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仍认定我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展开激烈发问、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该案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但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二、办案过程和思路

本案存在几个主要问题和辩护方向:

第一,责任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认定是难点,本案涉及主体多,但存在责任划分不均,主次责任错误问题,辩护人认为认为即使在构罪情况下,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和实际施工人是主要责任,总承包公司与代建方、监理人都是同等的次要责任,后两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总包方应从宽处罚

第二,主观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过失犯罪,需通过客观行为认定主观过失,同时从实质上判断涉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作为是否构罪的判断标准。辩护律师从消防分包合法性、现场监管职责和施工合法性等方面论证代理当事人不符合主观过失问题。

第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三部分第6条,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本案消防部门认定责任方并不包含总包公司部分当事人,但最终被指控为被告人,这涉及到法律认定和行政部门专业认定的分歧。

综上,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近年来关注度较高,当事人免予牢狱之苦,也对该结果接受,满意辩护过程,但对该类案件的思路和方向仍应坚持责任主体、责任关联性和主观方面等重要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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