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洁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16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10月31日11时,患者主因“孕40周,见红6小时伴腹坠”入院待产,骨盆外测量:22-23-17.5-8cm,12:10,人工破膜,15:09,因胎儿窘迫,行产钳术助娩,胎儿以LOA方位娩出,体重3600g,Apgar评分1分钟8分(肌张力、肤色各-1分)5分钟10分,胎头右侧顶枕部可及约4*3*1cm产瘤,右上肢活动欠佳,后行肌电图诱发电位报告示:右臂丛神经损伤(累及上、中、下干,上、中干为重)。
【代理过程】
患者是一位身材较小的女生,分娩3600g的新生儿还是很有一定难度的,我们接待的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案子不少,但造成如此上中下干均损伤的严重案件却很罕见,所以我们考虑是不是存在骨盆条件欠佳?
患者入院后医方进行产检时发现产道的出口横径只有8cm,该正常值应为8.5cm以上,因该径线与分娩关系密切,按照临床诊疗规范,此时应加测后矢状径,只有两者之和>15cm时,胎头才可通过后三角区经阴道娩出,而≤15cm时,胎头难以通过,就可能发生本案的后果。
在《产科入院记录》中只记载测量了22-23-17.5-8cm,这4个值,没有任何加测记载,却在病程记录中出现了 “加测后矢状径7cm,出口横径+后矢状径=15cm”这样一句与教科书表述一字不差的话,自此,我们对病历是否进行过篡改产生了合理怀疑。于是我们申请法院调取了电子病历后台数据,法官、书记员、开发商、原被告双方共同前往医方调取了后台数据,发现仅这一条病程记录就在新生儿娩出后(即损害后果发生后)进行了多次修改,但被告无法举证证明修改内容,结合前述情况,法庭认可我方要求剔除该记录的主张,该记录视为不真实,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
【鉴定意见及案件结果】
最终医学会认定:患儿发生臂丛神经损伤与助产操作、产钳手术操作不当有关,其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律师心得】
电子病历系统已经成为目前各大医院的必备,学会审查电子病历真实性,是医疗律师重要的能力之一,但因为电子病历鉴定费用相当昂贵(3万-5万不等),没有必要在每个案件中都申请鉴定从而造成当事人负担过重,如果医方并没有进行过篡改,那么这笔费用就全部由患方承担,显然不符合律师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
因此只有对于一些有疑点的病历,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先行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数据,在经过自己的深入分析,发现的确存在篡改情形后,再申请鉴定,通过鉴定意见认证己方观点。而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被告无法举证证明修改过程的情形(如本案),则无需鉴定,法官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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