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X,被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租赁费用6871元。
二、驳回原告张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500元,由被告李X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