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万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1民4238号 原告:A,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A,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A,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固始县XX公司,住所地:固始县政和XX,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B、C、D、固始县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A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