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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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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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被告李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许小清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1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某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清,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清、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承揽费99236.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99236.4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答辩称,其非案涉交易主体,其当时系贵州首杨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嘉兴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30日起至今,原告多次提供水果加工承揽服务。2022年8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回复“公司这边准备走流程了”,“公司一个个在付”。等等。2022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账单,显示金额122435.40元,被告回复称,还有西瓜款要扣除。原告遂向被告发送修改之后账单,显示扣除23199元后,剩余99236.40元,被告未再提异议。之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未做正面回复。原告又于2022年12月9日、2022年12月23日电话催款,被告做出“我没有逃避这个事情,公司不给,我没有说不给你,好吧”等表示经济能力紧张,但同意付款的承诺。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尽管双方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被告的陈述“公司在走流程,公司在一个个付了”,但该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加工合同,交易过程中未出现该公司的公章或者付款。而被告亦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与原告发生交易时,已向原告出示授权或公司员工的材料,同时,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中,被告李某有付款承诺,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加工合同的交易对象系被告,被告就其非交易相对方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在原告催讨时,并未对原告扣除西瓜款的账单未提出异议,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99236.40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被告理应在收到原告付款请求时及时支付,故对原告诉请的加工费99236.40元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本院酌定自本案副本送达次日,即2023年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某加工费99236.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99236.4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保全费1018元,合计2158元,由被告李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许小清律师,现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自执业以来,许小清律师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包括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