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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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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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许小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实习律师。

被告:吴XX,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星子县。

原告李X与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被告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并偿还逾期付款违约金1494.4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1.5倍,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向案外人顾XX购买布面料。供货后,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顾XX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款5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2017年5月25日,顾XX将对被告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吴XX辩称,2015年,被告向顾XX开设在江西省××县横XX的布料店购买布料,结欠货款55000元。被告用该布料加工成衣后发货给客户,因布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订购标准,成衣被客户退回。被告联系顾XX要求对此进行处理,但顾XX一直未能处理,故被告未支付相应欠款。原被告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被告不是适格主体。被告不认可原告与顾XX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被告毫不知情,未通知被告亦未征求被告意见,是无效的,且因布料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与顾XX间尚有纠纷,债权不适合转让。被告与顾XX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欠款不存在利息,被告之所以未付款也是因为布料的质量问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并不合理。原告诉请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1.5倍计算也无法律依据。

原告李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债权转让协议》,被告吴XX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证据能够反映被告结欠顾XX款项及原告获得顾XX转让债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上,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向顾XX购买布料,结欠部分货款。2016年5月30日,被告向顾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顾XX布料面款5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后被告未按约向顾XX支付欠款。2017年5月25日,顾XX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顾XX将对被告享有的55000元货款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生效后,由被告向原告直接清偿债务。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与顾XX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辩称顾XX所供布料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难以采信,其向顾XX出具的欠条可视为其对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数额的确认。原告与顾XX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相应债权即已移转于原告。被告辩称对债权转让并不知情,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是否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第二,通过本院向顾XX进行的书面询问,顾XX陈述其已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告;第三,即便顾XX未能履行通知义务,原告受让债权后即具有了债权人的资格,其在诉讼中提交了债权转让的有效证据,该行为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又实现了自身权利,避免增加诉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故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时即可视为该债权转让情况已通知送达。欠条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被告逾期给付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为:以结欠货款5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货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5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被告吴XX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小清律师,现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自执业以来,许小清律师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包括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