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说一说销售产品被专利维权套路了,在收货地打专利侵权官司的事情。
声明:霍胖绝不偏帮侵权人或专利权人(因为他们都有可能成为霍胖的甲方爸爸),套路都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套路,专利权人正当维权可以用一用这些套路,侵权人破解套路也是合情合理,所谓规则下的专利游戏,正是如此。
买家爸爸:请问,这款马桶的内部有没有自动冲洗屁屁的装置?
淘宝小二:亲,有的哦!
买家爸爸:但是我看到TOTO旗舰店也在卖这种自动冲洗屁屁的马桶,你们是一样的产品?
淘宝小二:亲,我们绝对保证产品一样,而且相同的产品,价格便宜了200块,质量还能保障,您值得拥有!
买家爸爸:是哪个厂家生产的呢,是不是正规厂家?
淘宝小二:我们是TOUTOU直营旗舰店,生产厂家是TOUTOU厂,绝对是正规厂家,月销量过千哦,亲。
买家爸爸:那我买一个,发货到套路省套路市套路小区。
淘宝小二:好的,谢谢亲,欢迎下次再光顾本店哦。
两个月后,TOUTOU收到了套路知识产权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来买家爸爸是专利权人假扮的,目的是让TOUTOU把马桶发到套路市,以马桶的收货地作为销售地而获得管辖权,在收货地(专利权人的地盘)打专利侵权官司。
TOUTOU只能仓促赶赴套路市应战,劳师远征,而专利权人在自己的地盘上以逸待劳,把TOUTOU打得丢盔弃甲。
那么,在收货地法院打专利侵权官司,合理吗?
正方认为:收货地法院具有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
专利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销售行为,就是卖家卖出、买家收货,卖家卖出地是销售行为实施地,买家收货地是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所以,对于销售侵权行为,买家收货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在收货地法院打专利侵权官司。
最新的案例是(2018)粤民辖终120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美的在京东上买了奥克斯的空调,发货到广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管辖权。
反方认为:扯淡吧。你让我发货到新疆,我就要去乌鲁木齐打专利官司。你让我发货到海南,我就要去海口打专利官司。你当是打羽毛球,前后左右吊打呢。你想到哪儿打专利官司就去哪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太随意了吧!
最新的案例是(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格力在京东上买了奥克斯的空调,不能因为收货地是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因为,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作为销售行为地。只有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才能作为销售行为地。
那么,被套路到收货地法院起诉了,怎么办?
学习反方观点,提管辖权异议呗,要求法院把案子移送到被告住所地、制造地、销售地(侵权人的地盘)法院。
上面正方、反方两个案例,奥克斯被美的和格力轮流拉到广东吊打,可怜啊!敢不敢到我大浙江地盘上来单挑!
霍胖想补充一点看法:网络销售,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网络购物收货地。现场销售、订单销售,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同样是可以随意选择收货地的。
买家爸爸:霍胖,把这个、这个、这个,统统包起来,给我发到套路省套路市套路小区。
套路与反套路的故事同样可以上演….
最后说两点经验教训:
1. 淘宝小二、商铺店员,应该进行一些知识产权培训,否则被套路得太厉害了!
2. 老板,有买家当然是好事情,但是发货的时候想三秒,买家购买过程是否异常?收货地址是否异常?异常!谨慎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