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今天霍胖写一个让许多发明人后悔得直拍大腿又无可奈何的专利名词《修改超范围》。
为啥后悔得直拍大腿呢?当初申请专利的时候一个字或词语写错了、一个单位写错了、一个公式有乱码,都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轻则丢失一件专利,重则丢失一件专利背后的官司、市场、金钱。。。。
为啥又无可奈何呢?因为有时候根本改正不了,因为修改超范围了。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这就是修改超范围的由来。意思是,可以改,但是不能超出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写的那些内容。
倒也不是说一个字都不能超出,《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是:不能超出申请文件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文字记载的内容及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反正就是可以修改的幅度非常小,超出一个字都要使出吃奶的力气跟审查员battle!霍胖在这里举一个真实的案例。
ROUND ONE:“鲜皮”写错了,没找到这味药!
ROUND TWO:“鲜皮”改成“白鲜皮”,修改超范围!
ROUND THREE:“鲜皮”改成“白鲜皮”,还是修改超范围!
ROUND FOUR:“鲜皮”改成“白鲜皮”,还是还是修改超范围!
ROUND FIVE:“鲜皮”改成“藓皮”,授权!
据航图的小王同学说,ROUND FIVE是她亲自上阵的,给人善后(俗称CA PI GU),这波操作我给满分!
以上说的是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跟审查员之间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拉锯战。
如果有些专利的瑕疵没被审查员发现,授权了,万一是个很有用的专利,后面打起官司来了,会有什么后果?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以上规定的意思是:能得出唯一理解的,就按照这个唯一理解来认定。不能得出唯一理解的,那就麻烦了,多半专利要被无效了、专利侵权官司要输了!看看文章开头,宁王的专利被无效的例子。
“得出唯一理解”,实质上就是不能超出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写的那些内容,跟修改超范围一个意思。
苍天饶过谁!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所以,一个字或词语、一个单位、一个公式改起来都那么费劲,更何况大篇幅的修改!有这种修改需求客户大大们,多半只能考虑另外重新申请了。
最后,杠精一下,为啥要规定不能修改超范围?
吃瓜群众都知道凡事要趁早,专利申请也是。但是如果允许修改超范围的话,就会导致一种行为泛滥:先排队占位置,然后往那个位置上肆意加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