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之司法鉴定那些事儿
作者:朱建华律师 工作单位: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朱建华律师,四级律师,医学院校法医学专业毕业,获医学学士学位,现就职于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领域,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和企业法律顾问。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私家车保有量急剧增加,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也随之增多。道路上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大大增加。一旦涉及人身损害,尤其比较严重的人身损害,通常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而不是“友好”协商解决。在起诉到法院后,受到人身损害的权利人为了更好地主张权利,往往会选择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伤残等级等进行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程序一般需要原告申请方可启动。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会依据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作出相应判决(有相反证据除外)。那么,司法鉴定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
司法鉴定结论是依据委托机关委托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具备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委托机关提供被鉴定人的病例、摄片等综合分析得出的,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人体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等标准评定,经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加盖印章,以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出具的专业性意见。
由于委托机关(法院)是根据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司法鉴定中心以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为限,依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此,为充分运用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维护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鉴定申请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仅针对鉴定中的三个要点作出简要分析。
一、护理期与护理依赖程度的区别
护理分为鉴定前护理和鉴定后的护理。多数鉴定后,不需要后续护理。
护理期是指损伤后因治疗以及身体康复需要,或伤残者因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依赖他人护理、协助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那么,什么叫护理依赖程度呢?什么叫护理依赖呢?
护理依赖是指伤残者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生活自理的范围一般包括自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内容。
护理依赖程度是指伤残者的生活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分为3各级别,即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和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根据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发布《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政策和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979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2017年5月31日发布《关于规范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60号)中关于法医类—法医临床鉴定项目第14项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单项收费600元/例),如果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没有在鉴定申请书中明确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法院便委托书中不会列举该委托事项,造成遗漏委托事项。而鉴定机构会严格依据法院委托书做鉴定,不会超范围鉴定,更何况需要收费!如果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能及时发现,可以补充鉴定;未及时发现的,会存在诉讼主张不能完全得以支持的可能。
二、医药费合理性评定之用处
医药费合理性评定是指对人体遭受损伤后,为治疗损伤而支付的出诊费、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鉴定。
如认为存在挂床、治疗费与损伤不具有因果关系等情形,保险公司和加害人均可申请该项目的鉴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鉴定的最新规定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承诺书、鉴定申请时间、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鉴定费用退还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司法鉴定涉及问题多,涉及面广,会因案情不同存在差异。如遇具体问题,可联系本律师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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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