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X月X日X时X分,李某驾驶XXX号速腾牌小型客车沿XX区XX路行驶至XX饭店路段时,遇王XX骑电动车向北过道路,速腾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后侧相撞,速腾轿车又撞到路边灯杆及路边孙某某停放的奥迪牌汽车,造成XXX、XXX受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速腾牌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奥迪牌轿车驾驶人无责任。
速腾牌驾驶人已将赔偿款赔付给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家属XX万元,电动自行车家属授权原告向奥迪车交强险无责赔付保险赔偿金11000元。
总结:经我代理原告起诉,在庭审中,经过律师协调,我方承担38元诉讼费后,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不久,奥迪牌轿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无责赔付11000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朱建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