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质量部副经理,双方签有竞业限制协议。2022年3月,王某离职。公司从4月起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公司发现:王某的配偶史某,在王某离职后3个月(2022年6月)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范围和某科技公司高度重合。更关键的是:王某的工资卡里,收到了这家新公司的多笔转账,摘要写的是“报销”。王某辩称:那是配偶的公司,与我无关。
【裁判结果】
北京三中院认为:王某与配偶之间存在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王某必然从配偶公司的盈利中获益;王某向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具有明显主观过错。法院认定: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给“借壳规避竞业限制”的人敲响了警钟。
1、“配偶经营”不是避风港。很多懂点法律的人想:我不直接入职竞争公司,让配偶开一家,我在幕后帮忙,不就绕过去了吗?法院告诉你:绕不过去。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高度一致,配偶经营的竞争业务,你直接或间接受益,就构成违约。竞业限制管的是“实质行为”,不是“合同主体”。
2、在职期间的竞业义务同样重要。这个案子还涉及一个点:王某离职前,配偶公司就成立了。法院会审查他在职期间是否就已经参与。在职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后果更严重。
【给劳动者的建议】
不要以为“换壳”就能规避竞业限制;
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竞争企业,一样可能被穿透审查;
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别耍小聪明。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关注离职员工的配偶、近亲属是否新设竞争企业;
保留转账记录、社保记录、工作痕迹等证据;
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通过近亲属间接参与竞争业务,也属违约。
林欢挺律师
2026年6月29日
林欢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