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朱某是某游戏公司的游戏设计师,双方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为竞争公司提供劳动。离职后,公司通知他履行6个月竞业限制义务,并按月支付了补偿金。但公司很快发现朱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多次刷卡进入某竞争公司的内部工作区域,而且是在工作时间。
朱某辩称:我已经入职一家商贸公司做销售,进竞争公司是为了“跑单”(洽谈业务)。
公司不信,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朱某多次以刷卡方式进入竞争公司内部;朱某的“跑单”抗辩,未能提供销售单、合同或任何沟通记录佐证;无法合理解释为什么能在工作时间、以刷卡方式频繁出入竞争公司核心区域。
法院认定:朱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的焦点在于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1、公司只需要证明“初步事实”。很多劳动者以为公司要证明我违约,得拿出我和新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才行。但根据举证责任相互流转的原则,本案中,公司已经进行了初步举证,则劳动者负有举证说明其多次进入竞争公司内部区域具有正当性的义务。即公司初步证据成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劳动者身上。
2、劳动者需要“合理解释+证据支持”。朱某提出了“跑单”的说法,但没有提交例如销售单、合同、微信沟通记录、客户信息的相关证据,无法印证其说法。法院只能认定:这个解释不成立。
3、“借壳入职”也逃不掉。如果朱某确实入职了商贸公司,但私下为竞争公司干活,一样违约。竞业限制管的是实际提供劳动,不管你劳动合同签在哪儿。
【给劳动者的建议】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要认真对待;
不要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查不到你;
如果被怀疑违约,积极举证、合理解释,而不是硬扛。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发现疑似违约行为,先收集出入记录、工作痕迹等初步证据;
不要只盯着劳动合同,实际工作行为才是关键;
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按时足额发放,否则协议可能失效。
林欢挺律师
2026年7月27日
林欢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