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黄先生在某公司担任BD经理(商务拓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24年4月,公司以他“上班期间戴耳机、多次睡觉”等“玩忽职守”行为为由,直接把他开除了。
公司的理由看起来很“硬”:戴耳机、打瞌睡,还整理被褥,这还不算违纪?但黄先生的解释也很实在:戴耳机是因为要频繁参加线上会议、接听客户电话,保证通话质量;偶尔短暂休息,是因为每天工作时间远超8小时,中午也没闲着;整理被褥发生在非休息时间,但并未影响工作。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公司从未规定“禁止上班戴耳机”;黄先生的岗位性质决定了佩戴耳机有合理工作需要;即使与工作无关,也没有证据表明对他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不定时工作制下,偶尔短暂休息属于合理范畴,不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合计10万余元。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看着有点“小题大做”,但其实特别有代表性。
1. 规章制度没写,就不能随便“定罪”。很多公司喜欢用“感觉”来管理:我觉得你不对,你就是违纪。但法院的态度很明确: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不能随意认定为违纪。戴耳机违纪吗?公司没写。偶尔闭眼休息算睡觉吗?没有证据证明影响工作。管理不能靠“我觉得”,要靠“制度写明”及充分的证据。
2. 不定时工作制,不等于“随时随地听命”。公司说黄先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所以不能有“固定休息时间”。但法院反过来看:正因为工作时间不固定、时常超长,偶尔的短暂休息反而更合理。不定时工作制保护的是灵活性,不是剥夺休息权的借口。
3. 员工不是机器人,合理的“人性化”行为应被允许。法官在判后特别提醒:“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说白了:员工不是机器,偶尔调整一下状态,只要不影响工作,公司没必要上纲上线。
【给劳动者的建议】
遇到类似“柔性违纪”指控,先看公司制度有没有明文禁止;
保留考勤、工作记录、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并未影响工作;
如果被违法解雇,大胆仲裁、起诉,法院会看实质。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规章制度要具体、明确、可执行,不能靠“常识”判违纪;
管理要有温度,尤其是对工作强度较大的岗位;
解雇前想清楚:证据够不够?制度支不支持?合理不合理?
林欢挺律师
2026年6月1日
林欢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