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欢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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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总结】林欢挺律师代理竞业限制及还款案件,为劳动者减损800多万

作者:林欢挺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2次举报
2022-01-27

关键词】

经济损失、竞业限制、工资、民间借贷

 

一、案情简介

 

张某原系江苏省某公司研发部经理,从事技术研发工作。2017年3月1日张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工作内容从事研发工作,月工资为1770元等内容。2018年5月份张某离职。2019年5月某公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张某应向某公司退还2017年2月23日到2018年5月31日期间不当所得款400917.8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000元。林欢挺律师代理劳动者应诉仲裁阶段、一审阶段及二审阶段,均获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减少损失800多万。

 

二、办案过程仲裁阶段

 

张某作为劳动者,收到劳动仲裁资料要求赔偿800多万时非常震惊,800万一般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担的天价赔偿金额,这是对张某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林欢挺律师代理本案后,分析公司提交的证据、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的地方规定、广泛查询相关案例,认为某公司的请求有一定的机会被推翻,通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使当事人的情绪逐渐稳定。

 

林律师向仲裁提出以下意见1、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存在争议,如果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

 

2、如果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则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因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离职,而仲裁于2020年才受理本案,已经超过了一年。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并支付培训费用,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合同期限内不得离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属于无效约定,申请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没有依据。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竞业限制的约束力。本案中,被申请人最多只有履行保密协议的义务,而被申请人没有泄露申请人秘密的事实,更加没有造成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向其上司副总经理提出辞职,一个月后才正式离职,并非无故擅自离职,没有对申请人造成损失,故被申请人无需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5、被申请人查询到申请人近年来存在较多诉讼案件,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排除申请人故意申请劳动仲裁,想设法拿钱以缓解经济压力的可能性。

 

三、仲裁结果

 

2020年6月9日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准予撤诉。

 

四、法院审理阶段

 

2020年6月16日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双方是借贷关系,并向本院提供记账凭证、汇款单、借款借据各12份、银行汇款清单一份。其中记账凭证摘要内容载明张某借款;汇款单载明由某公司汇款张某多次;借款借据载明借款人张某,借款理由预领款,董事长签名,借款人张某签名。某公司据此诉请判令张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63945元并承担逾期还款部分的利息损失。

 

张某不同意某公司的诉求,主张双方没有借款合意,没有签订借款协议。案涉款项性质系工资,张某原来签订的借款借据中载明的借款理由是某月份工资补领,后因某公司避税的需要才要求张某重新签订借款借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也提供借款借据7张,其中载明借款理由:预领/补领某月份工资,5张有某公司董事长的签名。

 

五、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一、某公司提交的12份借款借据涉案款项343945元双方之间不是借贷关系。理由如下: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应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同时出借人应对借贷的合意和款项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主张其与张某之间存在363945元的借贷关系,张某对此提出抗辩认为对其中的343945元双方之间不属民间借贷,而是劳动争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对此,某公司应提交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343945元借款的合意及交付343945元的事实。但根据双方举质证及某公司财务人员的陈述,其中12张借款借据所涉款项343945元的形成原因系工资(预支工资)争议,无法证明双方就该343945元确实存在借贷合意,故对某公司要求张某偿还该343945元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对某公司要求笔迹鉴定的申请,亦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基础关系是劳动关系。某公司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主张本案款项是应当返还的工资,虽然某公司后来撤诉,但结合其他证据特别是本案中某公司财务人员认可该款系原为预付工资的陈述,足以证明本案款项支付时双方无借款合意。第二,某公司提供的12份借款借据虽然在争议款项支付后另行书写,但重新书写借款借据不属于结算,如双方进行了结算,双方之间一般会签订债权债务协议,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双方之间进行了“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第三,某公司申请对张某提供的5张借款借据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结论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林欢挺            

2022127日     


林欢挺律师,执业于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劳动法领域与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劳动法各类案件的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等争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91008465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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