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欢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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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总结】律师代理企业在系列案件中反败为胜,为企业减少损失300多万(第20期)

作者:林欢挺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4次举报
2022-01-17

【案情简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信息均用化名)。

 

赵某等7人、卢某等4人、蓝某等6人、毛某等7人以及何某,共计25人诉某医疗公司A(林律师代理)、某网络公司B、某人才公司C、某科技公司D、某商行E的复杂群体性系列案件,劳动者分五批提起劳动仲裁和起诉,五批案件的案情类似,大致情况如下:

 

2020年初爆发了新冠疫情,A公司与B公司拟合作生产口罩,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由A公司提供场地,B公司负责安排生产,此后B公司又将生产工作逐级分包给C、D、E公司(三公司关系比较混乱),由C、D、E公司招聘上述劳动者来到A公司的场地准备开展生产工作。但是最后因客观原因项目终止,未实际进行生产。上述劳动者仲裁主张ABCDE公司(主要是针对我方代理的A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多项诉求累计300多万。

 

赵某等7人第一批申请仲裁,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的陈述,仲裁委认为:本案申请人赵某等7人、A公司、B公司认可的《口罩事业部人员管理规范》记载的适用范围为“口罩事业部股东派遣人员、外包人员”,申请人主张其隶属于口罩事业部的口罩后端部,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在A公司处工作,B公司当庭予以证实,A公司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辩驳,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在A公司处工作的主张予以采信。其次,由本案申请人、A公司、B公司的陈述、庭审查明的情况以及上述制度记载的人员架构可知,口罩事业部是A公司和B公司合作成立,A公司负责人事、财务、供应链、质量部、市场营销部,本委对申请人关于其受A公司管理的主张予以采信。再次,A公司、B公司确认双方就口罩生产存在合作关系,本案申请人的工作是从事口罩生产,本案申请人的工作是其业务组成部分。综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委认定本案申请人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A公司无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亦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代理经过

 

赵某等7人胜诉后,卢某等4人、蓝某等6人、毛某等7人以及何某也纷纷申请了劳动仲裁,A公司非常被动,紧急委托林律师代理这些系列案件,希望能够反败为胜,且最好能否速胜,不要经历一裁两审的漫长过程,否则公司将损失300多万,也会被拖入长期的仲裁及诉讼泥潭,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林律师团队反复深入地研究案件材料,厘清ABCDE公司的法律关系,梳理大量证据,认为本系列有机会反败为胜,其核心是:1、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ABCDE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多层分包(承揽关系),A公司与劳动者无直接关系;2、提供证据证明在上一批败诉案件中认定劳动者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是不可信的,或者对于疑似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不利的证据进行解释说明;3、通过庭审质证、询问、辩论抓住劳动者证据和陈述的漏洞,印证劳动者与A公司无直接关系……

 

定下应诉策略后,林律师团队马不停蹄准备答辩状、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等各项资料多达上百页,参加开庭十多次,仲裁委终于采纳我方的代理意见,取得了完全胜诉的结果。

 

仲裁结果

 

1、关于卢某等4人案件,仲裁委认定如下:

 

首先,申请人卢某等4人提交的工牌是赵某的,并非申请人本人,且工牌没有加盖任何单位公章,不能证明是A公司制作、提供的,A公司不予认可;4位申请人均不在群名为“口罩后端部”的微信聊天群中;《基础知识培训的通知》中参加人员名单中没有4位申请人;《进仓单》、《领料单》没有体现与本案当事人相关的信息;《考勤表》是自制件,没有与3位被申请人相关的信息,A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中没有4位申请人的信息,两者样式不同;群名称为“某工厂员工群”上的微信群上有发布工作信息,但未明确发布者的身份;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生产统计表》仅能证明本案申请人在口罩事业部提供了劳动。

 

其次,由本案申请人、A公司、B公司的陈述、庭审查明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各申请人在本案中从事的口罩生产加工工作是A公司和B公司合作成立的项目,A公司负责提供场地,B公司负责口罩生产的部分生产工作,该项目的设备提供、人员招聘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方式外包给C公司,而C公司再分包给D公司、E公司,上述公司存在多重劳务分包的情况。结合庭审中本案申请人关于入职情况的自述,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4位申请人是由A公司招聘雇佣并受其管理,本案申请人与三位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本委对于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驳回本案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关于蓝某等6人、毛某等7人以及何某案件,仲裁委认定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口罩事业部临时厂牌没有A公司的签章信息,A公司不予认可,故本委不予确认。口罩事业部人员管理规范显示的是A公司B公司关于合作项目的分工内容,吴某的工作证没有A公司任何签章信息,故该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关于吴某A公司口罩事业部生产部门总经理的主张。员工入职登记表没有A公司的签章确认,且现有证据表明吴某A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员工入职登记表和吴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关于入职A公司A公司对其实际用工的主张。A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款项给申请人。

 

【后记】

 

林律师在代理本系列案过程中,除了开展正常的仲裁应诉工作外,还运用其他的组合拳措施,使得本系列案件达到了速胜的效果。关于卢某等4人、蓝某等6人、毛某等7人案件,劳动者及其代理律师均没有向法院起诉,则仲裁结果生效,无需再进行漫长的诉讼程序,使公司脱离了诉讼泥潭,重回正常的发展轨道。公司为此特地给林律师赠送了锦旗表示感谢。

 

 

【律师建议】

 

类似本案的多重分包案件或者其他非劳动关系案件中,如果事前缺少确认程序,一旦项目运行不善,实际用人单位逃避或消失,劳动者仲裁时可能也不一定能区分清楚哪个主体是实际用人单位,往往会把工作地的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就如本案的A公司一样),而工作地的公司又难以就非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则很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因此,建议在非劳动关系人员入驻场地时,要求劳动者及其实际用人单位在《派驻人员身份确认单》等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避免发生类似本系列案件中第一批案件一样的败诉后果。

 

林欢挺            

2022117  


林欢挺律师,执业于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劳动法领域与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劳动法各类案件的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等争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91008465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纠纷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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