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雪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3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巴音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1)内0725民初697号2021年08月16日合伙合同纠纷
案情特征词:真实意思表示拆除口头约定修复履行义务拆迁拆迁款拆迁补偿盈余分配清算
本案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巴音、某旅游度假部落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和董律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130万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900元(以430万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三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巴音系朋友关系。2019年王某某、巴音及案外人李某某三人合伙经营“某旅游度假部落”,并签订《合伙协议书》,在合伙期间原告在景区增建了多米屋、员工宿舍、化粪池、变压器等设施。后于2020年6月3日经三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书》,解除合伙并签订了《某旅游度假部落拆迁补偿款协议书》,该补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拆迁具体事宜应以政府文件为准,拆迁完成后,拆迁款总金额与乙方无关,甲方(巴音及李某某)只需支付给乙方(王某某)430万元整。”第三条约定“支付方式;以政府拨款实际金额比例,实际到账3日内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款430万元”。“某旅游度假部落”经评估共得拆迁补偿款1200万元,此款已于2021年2月19日全部拨付至巴音及“某旅游度假部落”账户内。但被告巴音仅于2020年11月9日给付原告60万元、2020年12月2日给付原告50万元、2021年3月21日给付原告190万元,剩余130万元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巴音、案外人李某某是合伙关系,开始谈的拆迁补偿款是1200万元,同意给王某某的拆迁补偿款430万元,但后来政府降低了补偿款数额,经王某某本人同意,他分得的补偿款调整为400万元。某旅游度假部落现已经不存在了。我们和王某某之间有些事情要处理,等这些后续的事宜处理好了才能给他剩余的补偿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旅游度假部落注册于2012年8月14日,巴音系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2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巴音及案外人李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由三人合伙经营“某旅游度假部落”,并约定了合伙人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经营方式、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草场租金等具体事项,合伙期限为2019年至2039年。 2020年6月3日,三方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约定:因王某某违反《合伙协议书》条款,未向李某某支付转让款,未向巴音支付草场租金,《合伙协议书》予以解除;“某旅游度假部落”由李某某继续经营;王某某在经营期间无手续增建的多米屋、员工宿舍、化粪池、变压器等设施的处罚或补偿与另两方无关。协议书还约定了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其他后续事项。
2020年9月11日,上述三方在当地政府部门决定对案涉景区进行拆迁的前提下,经协商签订了《某旅游度假部落拆迁补偿款协议书》,该补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拆迁具体事宜应以政府文件为准,拆迁完成后,拆迁款总金额与乙方(王某某)无关,甲方(巴音、李某某)只需支付给乙方430万元整。”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支付方式:以政府拨款实际金额比例,实际到账3日内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款430万元,如未按照期限内支付,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三违约金”。
2020年10月17日,某文化旅游广电局为全面推动陈巴尔虎旗莫尔格勒河周边生态修复工作,与被告某草原之家度假部落签订拆除“协议书”,双方约定拆除补偿款为11430365元,被告巴音代表被告某旅游度假部落在协议中签字并收到了全部拆迁补偿款,并于2020年11月9日给付原告60万元、2020年12月2日给付原告50万元、2021年3月21日给付原告190万元,合计300万元。
另,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保全产生保全保险费150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合伙协议书、解除合伙协议书、草原之家旅游部落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保全保险费票据、保全费票据等在卷佐证。被告提交的协议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否给付原告剩余拆迁补偿款及违约金。原告王某某、被告巴音及案外人李某某签订的《某旅游度假部落拆迁补偿款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该协议内容全面履行义务。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拆迁款总金额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为430万元。二被告已收到全部拆迁补偿款,已付原告300万元,故应按约定支付剩余拆迁补偿款13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二被告按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以二被告欠付的款项为基数予以赔付,即130万元×3‰=3900元。二被告辩称与原告口头约定拆迁补偿款调整为400万元的抗辩主张,因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称与原告未核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草场租赁费等清算为由提出的抗辩主张,与本案无关,二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巴音、被告某旅游度假部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给付剩余拆迁补偿款130万元及违约金39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6.10元,减半收取8308.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83.05元,由被告巴音、被告某旅游度假部落负担822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由被告巴音、被告某旅游度假部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