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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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将房屋委托被告出租,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租金,委托本律师代理获得胜诉

发布者:杨丹丹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5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71213日,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由被告对外出租并代原告收取租金。代理期限为2016628日至2021827日,房租为2700/月,由被告按月向原告缴纳,每月一期,房租到期前一日,被告缴纳下期房租。合同签订后,被告正常支付租金至20198月,自20199月至今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被告延迟支付租金达十五日之上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须向对方缴纳十二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综上,被告应将拖欠的房租支付给原告,并将涉案房屋的电费、水费缴纳卡返还给原告,故委托杨丹丹律师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9月至20204月期间的租金216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电费、水费缴费卡;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4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2020年3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872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负担。


杨丹丹律师,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丹丹律师曾在济南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任职期间协助法官草拟大量裁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