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被告韩某因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5月1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为每月1.33%,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原告已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现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期内利息666.67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截止2017年9月17日暂计13000元,(此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止);
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2762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韩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301.5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666.67元;
二、被告韩某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44301.5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9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762元;
杨丹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