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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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原告讨回借款胜诉案例

发布者:杨丹丹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9日 497人看过 举报

2021-04-2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被告韩某因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5月1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为每月1.33%,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原告已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现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期内利息666.67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截止2017年9月17日暂计13000元,(此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止);

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2762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韩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301.5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666.67元;

二、被告韩某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44301.5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9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762元;

以上一至三条所判款项,均限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韩某负担。
教育背景:杨丹丹律师毕业山东大学 法学学士。工作经历:2016年-2017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202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2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23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