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增亮承担。
上诉人认为:
一、借条所载内容与刘增亮向包炎林转账的事实无法对应,借条并非结算条,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对2018年3月1日、8月6日、12月10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之后,在此期间及2019年8月4日之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还款视而不见、不予查实,仅凭借条便确定双方借贷事实及金额,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认可未交付借条所载明的款项,其只能根据2018年3月1日、8月6日、12月10日三笔转账推算,并陈述了每笔及每段时间不同的利息,但最终也未得出截止2019年8月4日,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23.4万元的事实。事实上,双方对于转账记录没有争议,重点是转账记录性质的认定。一审法院不应该仅认定2019年8月4日之后的转账,而应对双方的转账进行全面核查。
二、双方除本案外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自2018年3月1日之后,双方均通过银行或微信来借款或还款,故双方应通过对账理清真正的借款金额。此外,被上诉人一审时多次主张双方存在利息,事实上两人关系很好,从未约定过任何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均不应当支持利息。
本律师代理被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判令被诉人偿还借款93500元及利息42000元;起诉日至偿清债务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上诉人承担。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10707元,利息17713元,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
判决结果:
杨丹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