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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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丹丹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5日 779人看过 举报

2019-04-1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某购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一套,因该公司未取得房屋综合验收导致商品房不能按时交付,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赵某某因此委托本律师起诉,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要逾期交房违约金,该判决最终胜诉,支持了原告要求违约金的全部数额。在本案中,因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原告在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列明诉讼请求,最终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教育背景:杨丹丹律师毕业山东大学 法学学士。工作经历:2016年-2017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202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2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23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