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通过发布网络广告、电话营销等手段,虚构具有文物拍卖资格及丰富买家资源,利用统一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收取“专家鉴定费”、“拍卖图录费”名义实施诈骗,共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2万余人次,涉案金额1807万余元。被告人黄某于2022年8月入职该公司任业务六部负责人,个人参与诈骗29万余元,所在部门诈骗68万余元;被告人徐某甲于2021年9月入职,历任业务员、总监助理及三部负责人,个人参与诈骗91万余元。案发后,黄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2万余元,徐某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9万元。某检察院以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徐某甲个人参与诈骗金额达91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较重。但其系受公司雇佣,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话术和提供的客户资料开展工作,未参与公司核心管理与诈骗模式的策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此外,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如何准确适用从犯减轻处罚规定,并综合考量各项酌定从轻情节,是辩护的核心方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骗取公民财物而予以协助,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诈骗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黄某系自首,二人均认罪认罚且退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界定徐某甲的从犯地位,强调其受雇佣参与、未参与核心策划的客观事实,为减轻处罚奠定法理基础。其次,全面梳理退赃退赔及认罪认罚情节,积极沟通促成部分违法所得的退缴,最大化争取酌定从宽幅度。最后,庭审中逻辑严密地阐述初犯及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最终为徐某甲争取到缓刑的理想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