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鑫律师
王小鑫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南-南阳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执业年限9
13949357570

服务地区:河南

咨询我
07:00-21:20

王小鑫律师代理张某甲诈骗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王小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37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经同案犯张某乙(已判决)介绍,开始接触并参与某金融项目。该项目虚构以中国梦的主平台,以某博物院价值巨额美元为背书和支撑,宣称参与之后可以拥有该项目的股权,待上市后可以将股权变现。项目规则为:参与者每交纳一千元可以给予二十万元代持股,每交纳一万元可以给予二万元分红股再赠送二百万元代持股,可以重复报单。张某甲为获取上线许诺的返利,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发展会员并收取报单费用,在扣除自己的提成后再转账给张某乙。张某甲通过自己的某银行卡先后向张某乙账户转入会员报单费共计307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余元。2023年2月15日,张某甲被抓获,后被依法逮捕。2023年3月9日,张某甲在公安机关退缴共计34万余元。某检察院以张某甲涉嫌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定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甲明知其参与的某金融项目无法兑现,仍积极参与,收取报单费后按指示转交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王小鑫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首先,张某甲在整个诈骗犯罪链条中主要起介绍、发展会员的作用,未参与核心策划与资金控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次,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最后,张某甲已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及部分涉案款项,弥补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需综合评判上述辩护意见是否成立及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等证据。法院认为,张某甲明知其参与的某金融项目无法兑现,仍积极参与,收取报单费后按指示转交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量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王小鑫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甲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张某甲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余元;被告人张某甲的非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面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王律师敏锐抓住张某甲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地位,通过梳理银行流水与微信聊天记录,有力论证了其仅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情节。庭审中,王律师将重点放在从犯认定、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上,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其专业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信,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将刑期大幅降低,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联系电话:13949357570 ,执业于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
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
14113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