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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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鑫律师代理刘某甲诈骗案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王小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330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刘某甲,女,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2021年8月,张某乙经人介绍接触并参与“某金融项目”。该项目虚构以中国梦为主平台,以某博物院价值X万亿美元为背书和支撑,宣称参与后交纳1万元可获得1万元分红股并赠送两千元代持股。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该项目存在虚假宣传,仍通过网上快手直播等方式,详细讲解加入该项目可获取高额回报的好处,诱导多名被害人参与投资。经查明,刘某甲通过上述手段共计骗取他人财物12.1万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乙、李某丙的证言,以及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案发后,刘某甲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某检察院以(XXXX)某检刑诉第XX号起诉书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被告人刘某甲的主观故意与行为定性,即其通过直播宣传虚假项目并收取资金的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诈骗罪;其二,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其是否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进而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其三,刘某甲到案后的表现及量刑情节,包括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以及结合其社会危险性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编造虚假项目,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法院依法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界定当事人地位,通过梳理直播记录与资金流向,有力论证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成功争取到从犯认定,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其次,深挖法定从轻情节,强调当事人到案后的坦白态度及认罪认罚意愿,与公诉机关达成量刑共识。最后,制定缓刑辩护策略,结合当事人表现向法庭充分阐述其社会危险性较小,最终促成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并适用缓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949357570 ,执业于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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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