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X,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4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