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佳林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9日 7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白林与原告素不相识,无任何工作交集,不存在经济业务往来,白林既不是北碚高石坎工程的发包方、分包方等任何相关方,无权就该工程作出任何承诺;白林确实收到10万元,但不认可原告提及的款项性质为工程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定金合同依附主合同设立,也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定金合同的生效与否根据主合同的效力而定,而本案并未有任何书面合同;原告与白林之间不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将10万元转款定性为定金,要求白林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基础与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