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波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18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7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满某1、钟某某、卜某某、韩某某及满某某、马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因与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煤公司”)发生运输承揽纠纷,为达到承揽短途运输某煤公司生产的煤炭目的,在被告人吕某指挥下,被告人满某1、钟某某、卜某某、韩某某等人各自驾驶货车依次横停在某煤公司西门外道路上将该公司向外运输煤炭的唯一通道阻断,其中被告人卜某某参与阻断至当日下午六时许主动将车开走,余人继续阻断至次日八时许。经山东某某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各被告人共同阻断道路行为造成某煤公司经济损失84511.60元;被告人阻断道路行为同时造成前来运输煤炭的三十七辆货车无法营业,经车辆经营者计算,经济损失为44260元。
另查明,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各被告人分别均取得某煤公司及滕州市西岗镇金马运输队及车辆经营者谅解。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被告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满某1、钟某某、卜某某、韩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吕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