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波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19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住宅东西相邻,中间有处空地。2018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该处空地上垒墙,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在双方冲突中陈某某将王某推倒在地,致王某尾骨骨折,骶尾部擦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受伤后,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985.39元。王某为治疗等支出交通费42.5元。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建议王某需休息51天。2017年度山东省居民人均存收入为26930元。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与法有据,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的数额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合计为8790.71元,被告人陈某某亲属自愿代其赔偿1.5万元,予以支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