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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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成功帮助受害人家属拿到12万赔偿金

发布者:杨波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9日 4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8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平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立交桥北路段处,与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3相撞,致张某3受伤,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后张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张某3系因碰摔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8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某某。该车的交强险投保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事故发生后,张某3在滕州市中医医院抢救,支出医疗费65302.7元。

另查明,死者张某3出生于1963年8月24日,系城镇居民身份。山东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789元。

案件分析:

律师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鲁D×××××号小型轿车在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医疗费。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

二、鲁D×××××号小型轿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其亲属张某3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共计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杨波律师,2014年6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瑕疵证据补正及合理解释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