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波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29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田某、张某某结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手机号、微信号和注册网站账号等,通过“某某网”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二手车低价转让信息,再以买车要先行支付定金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作案4起,诈骗人民币4000元。具体情节如下:
1.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田某、张某某在“某某网”发布虚假二手车低价转让信息,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的王某看到该信息后与其联系,被告人田某、张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王某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2月中上旬,被告人田某、张某某在“某某网”上发布虚假二手车低价转让信息,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的韦某看到该信息后与其联系,被告人田某、张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韦某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2月2日,被告人田某、张某某在“某某网”上发布虚假二手车低价转让信息,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的陈某看到该信息后与其联系,被告人田某、张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陈某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田某、张某某在“某某网”上发布虚假二手车低价转让信息,且将位置定位在新沂市。在新沂市二手车交易市场选购车辆的杜某看到该信息后与其联系,被告人田某、张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杜某人民币1000元。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被告人田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张某某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律师提出:关于“被告人田某有坦白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田某、张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