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全超律师代理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涉案房屋被案外人主张所有权并申请中止执行的不利局面下,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驳回案外人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恢复了涉案房屋的执行程序,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与多名被告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获得胜诉判决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其中一名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案外人以其多年前与该被执行人签订协议、实际出资并占有使用该房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请求中止执行。执行异议审查阶段,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委托人对此不服,委托赵全超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异议裁定并恢复对该房屋的执行。
接受委托后,赵全超律师深入研究了案外人提交的协议内容及各项占有使用证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赵全超律师从四个方面展开有力反驳:首先,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协议实质为投资名额转让,并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房屋买卖的基本条款,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次,案外人提交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票据仅能证明其曾在该房屋居住,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持续占有该不动产。再次,案外人未能提供任何支付价款的银行转账记录或收款凭证,无法证明已按约支付全部价款。最后,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早已具备办证条件,案外人长达十余年未办理过户登记,明显存在重大过错,不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的情形。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赵全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准许继续执行该房屋。案外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其他地区法院的历史查封裁定等新证据,试图证明其未及时过户系因房屋被他人查封的客观障碍。赵全超律师当庭指出,即便存在历史查封,查封解除后至本次查封前的期间内,案外人完全有条件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始终怠于行使权利,足以证明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外人在相关期间内未举证提出过异议,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其主张排除执行的理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后,涉案房屋已依法恢复执行程序,赵全超律师正积极协助委托人推进后续拍卖、变卖等执行处置工作,全力推动委托人的债权尽快实现。本案例充分体现了赵全超律师在执行异议之诉领域的深厚功底,通过精准把握排除执行法定要件的审查标准,成功破解了案外人借名买房对抗执行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