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全超律师代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委托人成功追回房产折价款及多项婚内隐匿资产分割款,法院认定对方存在过错并适用少分原则,判决生效后对方主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案件圆满执结。
委托人与前夫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诉讼中尚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委托人委托赵全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产、车辆、证券资产、银行存款、理财收益、保险金等多项财产,并主张对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接受委托后,赵全超律师全面调取了离婚案卷材料、银行流水、证券对账单、保险合同及保险公司批单等关键证据。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对方在庭审中极力否认多项财产的存在或主张已在离婚前处分完毕。赵全超律师逐项击破:针对工行四十万元定期存款,对方称已于离婚前销户取出并用于经营,赵全超律师向法院申请向银行核实,查明该笔款项确系婚内存入,销户取款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对方未能说明资金去向,法院认定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农行理财利息二十四万余元,对方辩称系为履行前案判决而借款保全的利息,与委托人无关,赵全超律师指出该理财本金均形成于婚内,利息产生于离婚后支取阶段,依法应属共同财产。针对农银人寿保险金三十万余元,对方称系离婚后退保的业务支出,赵全超律师提交投保记录和批单,证明保费缴纳均在婚内完成,退保资金转入对方个人账户,法院予以认定。针对证券账户转出款十八万余元,对方称系经营转支,赵全超律师结合银行流水证明该款至离婚时仍在对方账户,应纳入分割范围。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全超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涉案房产、证券资产、银行存款及理财收益、保险金等均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对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法院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房产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二十二万五千元;对方支付委托人证券资产、银行存款本息、理财收益及保险金分割款共计六十八万四千一百八十三元二角。
判决生效后,赵全超律师及时跟进履行进展,积极与对方沟通协调。对方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将全部款项汇入委托人账户,案件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即告圆满结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例充分体现了赵全超律师在婚姻家事与财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通过精准锁定隐匿资产、逐项击破对方抗辩,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化的财产权益并实现高效执行。
赵全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