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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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全超律师代理特种车辆吊装作业致人损伤案—交强险比照适用获全赔,20余万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发布者:赵全超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6日 123人看过 举报

2026-07-06

律师观点分析

赵全超律师代理一起特种车辆吊装作业致人损伤侵权纠纷案,成功帮助原告全额获赔并顺利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受雇在户外进行树木修剪作业时,被被告操作的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吊装树木过程中挤伤左足,造成开放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五十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各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委托赵全超律师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赵全超律师全面梳理了接警记录、保险报案录音、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两家保险公司均以本案并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赵全超律师主张,案涉车辆兼具交通工具和起重机械双重功能,其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道路行驶,投保目的正是为了分散在往返作业路途或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因特种车辆进行吊装作业属于其常态工作场景,结合投保人投保意图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宜将交强险的适用机械限缩为车辆行驶状态,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虽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可以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予以保险赔付。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全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被保险车辆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可以比照适用交强险相关规定。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十七万七千余元,被告二在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三万零一百余元,两项合计二十万七千一百余元。

判决生效后,赵全超律师第一时间跟进履行进展,积极与两家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督促其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两家保险公司均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赔偿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案件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即圆满结案,原告及时获得了足额赔偿。本案例充分体现了赵全超律师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通过精准论证特种车辆交强险的比照适用规则,成功突破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



赵全超律师,毕业于石家庄学院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执业于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拥有6年专职法律服务从业经验,执业证号11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020********7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公司法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1131020********79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