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全超律师代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被保险人成功追回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及利息,并促成投保人保费豁免,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案件圆满执结。
委托人于2019年通过手机应用程序为其本人及家人投保了包含重大疾病保险、百万医疗保险及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等在内的系列人身保险产品。2020年7月,委托人确诊左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范畴。委托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委托人曾于2016年因左乳脓肿住院治疗、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给付责任。此前双方就前期医疗费理赔已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法院已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部分保险金。就后续发生的自费医疗费及保费豁免问题,委托人再次委托赵全超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赵全超律师全面梳理了历次住院病历、保险合同条款、保费缴纳凭证及前案生效判决书等证据材料。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委托人既往因乳腺脓肿就医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未如实告知事项。赵全超律师主张,乳腺脓肿与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并非同一疾病,前者并不必然导致后者,且委托人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员,无法将当年的乳房肿物与投保时被询问的特定疾病范围相对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委托人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前案生效判决已对保险公司的解约拒赔抗辩作出否定性评价,本案应一并予以驳回。关于保费豁免部分,涉案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条款明确约定,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豁免主险及附加险后续各期保费,委托人主张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全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以委托人隐瞒病史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抗辩证据不足,其解除保险合同于法无据,判决保险公司在限期内赔偿委托人后续自费医疗费六万六千七百余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返还已缴纳的豁免型附加险保费五百余元,并豁免委托人作为投保人的两份主险合同自2021年6月起的全部后续年度保费。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赵全超律师及时跟进履行进展,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保险公司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将全部赔偿款项及应退保费汇入委托人账户,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即实现全额回款,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例充分体现了赵全超律师在保险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通过精准击破保险公司带病投保的抗辩,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保单权益并实现高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