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全超律师代理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成功帮助委托人突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通过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实现债权全额受偿,案件执行高效到位。
委托人与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仅执行到位少量款项,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委托人债权长期未能得到清偿,委托赵全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追加该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后,赵全超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材料,梳理了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调取了关联案件中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查明多名股东存在大额认缴注册资本未实际缴纳的情形。赵全超律师主张,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针对部分股东提出的将其对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转为投资款的辩解,赵全超律师指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出资义务系法定义务,具有优先性,将普通债权转为出资等同于优先受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全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判令多名股东分别在各自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赵全超律师持续跟进履行进展,积极与相关方沟通督促。
其中一名股东已在另案中就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全额履行了出资义务,相应款项已实际用于清偿公司对外债务。其余股东亦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委托人最终获得了足额的赔偿,案件圆满结案。
本案例体现了赵全超律师在执行异议及股东出资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通过精准把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条件,成功为委托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赵全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