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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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篷布坠落受伤,法院认定属保险责任,17万余元全额获赔并顺利执行到位

发布者:赵全超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6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7-06

律师观点分析

赵全超律师代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为被保险人争取到全额理赔款,案件执行顺利,取得良好效果。

被保险人从事长途货运工作,驾驶重型货车前往外地装货途中,在车顶整理篷布时不慎坠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处于停驶状态、事故地点不在承保范围、属于免赔情形等理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多次沟通无果,委托赵全超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赵全超律师仔细审查了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内容以及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保险人在装货过程中整理篷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载明,仅承担被保险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而进行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同时列举了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整理篷布等具体情形。赵全超律师据此主张,整理篷布系明确列举的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行为,装货盖篷布是运输工作的必要环节,停车具有临时性,目的是装货完毕后继续行驶,完全符合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此外,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涉及物流园区和停车场,而实际事故地点为果品储存库房,并非物流园区或停车场,不适用免责条款。赵全超律师还指出,相关特别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在存在多种理解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全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保险人的行为属于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放过程,事故地点亦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残疾保险金及鉴定费等共计十七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赵全超律师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沟通履行事宜,督促其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公司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将全部理赔款项汇入被保险人账户,案件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即圆满结案。从判决生效到款项到账全程高效顺畅,委托人及时获得赔偿,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例体现了赵全超律师在保险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也为同类驾乘人员意外险理赔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赵全超律师,毕业于石家庄学院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执业于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拥有6年专职法律服务从业经验,执业证号11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020********7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公司法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1131020********79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