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任X(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X、苏X(系李X妻子)偿还借款131万元及利息。李X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苏X故意不出庭应诉。李X辩称:双方有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系合作投资关系,任X在李X名下的公司有暗股,131万元的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原告任X提供的承诺书(保证任X的投资收益不少于本金131加上银行贷款利率)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任X的诉讼请求。经笔迹鉴定,承诺书上李X的签名与其本人签名具有同一性。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故判令被告李X偿还131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认为原告任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驳回原告任X对被告苏X的诉讼请求。原告任X不服提出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供其与苏X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该微信聊天记录中,苏X表示他们夫妻会负责尽快还款。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任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家庭经营、共同生活,且原告任X提交的2019年4月23日与苏X的微信记录,系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即使2018年5月3日和6月7日的微信记录,均无法证明苏X在诉讼之前知晓本案债务,故对原告任X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总结:共债共签(即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举债)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裁判标准。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签字,对债权人是非常不利的。因为让债权人去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经营是非常艰难的。而且,债务人夫妻一方往往会将个人名下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出借人最后极有可能一分钱也执行不回来。
陈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