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1日 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19年6月15日,原告黄某、郑某、叶某与被告尤某及案外人尤某1、倪某、石某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约定由上述七方合伙经营福建省泉州市XX广场XX期XX号建筑XX银座八层部分及九层整层共29间房屋出租。合伙总投资为140万元,七方各出资20万元。七方各方占股13.7%,剩余4.1%甲方(尤某)所有。后期若需增补投资款,七方共同平均分担。合伙经营期限为2019年6月15日至2027年8月31日。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三个月办理有关手续。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占股分配。企业债务七方共同平均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上述协议签订后,三原告均按约定比例出资,其中,郑某的部分出资系以垫付装修材料款等费用支出方式陆续到位,各方对此均无异议。三原告支付的上述投资款统一转账交付给尤某、尤某1作为合伙经营费用支出。尤某主要负责与房屋出租方签约,办理交接手续,再将房屋出租给其他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尤某1主要负责支付合伙承租的房屋租金、装修材料款。从2020年9月起,合伙项目陆续开始分配收回的投资款,三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经各方商定一致同意,收回的投资款扣除当期费用支出后按照七份均分,统一由被告尤某支付给各方。尤某从2021年4月起拒不公开账目,有意侵吞合伙收入,收回投资款后仅将其中的一小部分进行分配。2021年5月4日,尤某瞒着原告将合伙租赁的房屋经营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吴某某,收取了转让款100万元。鉴于此,双方的合伙项目自尤某将租赁房屋的经营权转让给案外人吴某某之日终止。在双方合伙终止后,尤某应当对其收取的100万元按照每人1/7份额分给黄某、郑某、叶某,即每人可分得100万元÷7=142,857.14元。但尤某在收款后拒不将三原告应得的份额分给三原告,严重损害黄某、郑某、叶某的合法权益。为此,黄某、郑某、叶某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分配应得的合伙款项。经审理后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合伙终止后如果各合伙人没有进行清算,债权债务不清,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请求,所以代理此类案件必须要慎重,贸然启动诉讼程序,可能最终无法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各合伙人经营房屋租赁的费用基本都在前期已经支付,后期基本上不再增加费用。而且,合伙期间对外没有其他债务。虽然法官在诉讼中对我方没有办理合伙清算,我方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提出质疑,但在我方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补强我方的观点、主张后,法官最终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