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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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办证!开发商拿政府原因抗辩,被法院否了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62人看过 举报

2026-09-24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翁某)与莆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总价款 768178 元,购房款已全额付清,同时向开发商缴纳了代办证税费。

开发商 2014 年 5 月 26 日交付房屋,但直到 2017 年 8 月 21 日才办理完成房屋权属登记。我方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起诉时主动将合同约定日万分之 1.5 调低至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此前类似案件法院已经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作出处理)。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1. 诉讼时效争议:开发商抗辩逾期办证违约事实早已发生,原告起诉已经超过 2 年诉讼时效,应当全部驳回诉求。

2. 违约归责问题:开发商主张自身仅承担协助办证义务;逾期系政府拆迁、供地不全、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革、当事人完税时间晚等非开发商原因导致,应当免责。

3. 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开发商主张房屋已经交付自住,当事人无实际损失,房屋还产生大幅升值,要求调低甚至不支持违约金。

我方代理思路

1. 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收取代办税费,双方成立委托办证关系,开发商负有办证相关合同义务。

2. 政府拆迁、不动产机构改革属于开发商签约时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不能作为对购房者的免责理由。

3. 逾期办证违约金属于继续性债权,按日独立计算,不能从交房 90 日起整体统一起算诉讼时效。

4. 我方主动下调违约金计算标准至日万分之一,兼顾损失补偿,请求法庭予以支持,计算违约金至产权证登记至当事人名下当日。

法院裁判结果

1. 认定双方形成委托办证关系,开发商无法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构成逾期办证违约。

2. 采纳继续性债务观点:每日违约金债权独立计算,起诉前超过 2 年时效部分不予保护;保护 2016 年 1 月 2 日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期间违约金,共计 598 天。

3. 按我方主张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判决开发商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45937 元。

办案小结

1. 逾期办证违约金属于按日产生的继续性债权,存在诉讼时效截断风险,不要拖延维权;

2. 开发商拿政府政策、拆迁供地问题抗辩,不等于可以直接免责;

3. 起诉时可以主动合理下调违约金标准,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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