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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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胜诉案例:手握《股权声明书》,保住房地产公司90%股权 。事关2700万元股权标的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1日 1359人看过 举报

2022-11-21

律师观点分析

2700万股权标的!名义股东不认代持,实际出资人如何胜诉?

案件基本概况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当事人脱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某集团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万宁某房地产某某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名义股东):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某置业某某公司。

涉案标的:某房地产公司90%股权,对应出资2700万元。

案情简述:我方当事人福建某集团公司,借用许某某名义收购海南某房地产某某公司股权,工商登记许某某持有目标公司90%股权。许某某先后出具两份《股权声明书》,确认90%股权实际归属我方集团公司,出资全部由我方承担,仅借用许某某账户完成验资。后续双方发生纠纷,名义股东许某某否认代持关系,主张自己才是真实股东。我方起诉请求确认《股权声明书》有效、确认我方享有目标公司90%股权。一审支持我方诉求,对方提起上诉。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上诉人(房地产公司、名义股东许某某)上诉抗辩

1. 否认实际出资:我方拿不出直接由我方账户转出的完整出资流水,不能证明我方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许某某账户的增资流水,认为就是许某某个人出资。

2. 质疑《股权声明书》形成方式:认可签字是本人亲笔,但辩称是在空白纸张预先签字,被我方事后套打形成声明内容,不是本人真实意思。另案中曾出现伪造许某某签字办理股权过户的情形,怀疑本案文件同样系造假。

3. 工商登记具有公信力:工商档案登记许某某为持股90%股东,对外公示效力优先,推翻登记需要确凿证据。没有签订正式冠名“代持股协议”的合同,代持关系不成立。

4. 许某某作为登记法定代表人,主张其行使股东权利,应当认定为实际股东。另对一审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我方(福建某集团公司)核心抗辩主张

1. 两份《股权声明书》经司法鉴定,签名确系许某某本人签署,文件合法有效,书面明确约定代持事实,足以证明双方代持合意。

2. 我方持有全部股权转让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凭证,能够还原我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资金路径可以印证我方系实际出资人。

3. 目标公司留存股东名册已经备注案涉90%股权为我方代持,许某某长期担任法定代表人,明知该备注却从未提出异议。

4. 公司员工证人证言可以佐证股权谈判、收购全程由我方集团主导,名义股东许某某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5. 另案伪造签字办理过户的行为,和本案《股权声明书》效力属于两件独立事件,不能以另案的造假行为推定本案书证虚假。

我方代理思路

1. 锁定书证效力,回击“空白纸套打”抗辩:重点落实笔迹鉴定结果——签字确属许某某本人书写。向法庭说明:对方仅口头主张“空白纸套打”,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套打事实;不能仅凭存在另案伪造签名的历史,就推定本案两份《股权声明书》也是伪造。书面声明本身就可以构成代持合意,法律不强制必须命名为《代持股协议》。

2. 构建完整出资证据链:整理银行电汇凭证、取款凭条、转让方出具的三份收款收据,原件均由我方保管,还原我方支付股权收购款事实。厘清资金路径:收购款由我方集团法定代表人账户对外支付,只是验资环节借用名义股东许某某账户过账,和《股权声明书》记载内容相互印证。

3. 辅证代持事实,结合经营痕迹:提交加盖目标公司公章的股东名册,名册明确备注股权代持;结合证人证言,证明名义股东许某某几乎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实际由我方委派人员运营,从权利行使角度佐证其仅为挂名。

4. 区分另案事实,切断不利推定:区分另案伪造签名办理工商变更的事实,两件事主体、文件、场景完全不同,另案造假不能直接得出本案书证系伪造的结论。

5. 紧扣法律规定:引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股权代持的规则,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代持约定合法有效。

法院二审裁判观点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份《股权声明书》合法有效,案涉90%股权确系许某某代我方集团持有。法院采信证据的核心逻辑:

1. 文件签字经鉴定为许某某本人签署,书面内容直接确认代持;

2. 我方持有股权转让全部收款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印证我方出资;

3. 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已经备注代持,许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长期未提异议;

4. 证人证言佐证收购谈判、公司实际运营由我方委派人员完成。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确认我方福建某集团公司享有目标房地产公司90%股权。

律师办案小结

1. 代持文件不一定叫《代持股协议》,《股权声明书》只要签字真实,同样可以成立代持关系。

2. 对方口头抗辩“空白纸张套打”,仅有口头陈述,无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3. 资金不要全部经过名义股东账户过账,尽量留存我方直接出资的完整流水,同时保管收据、股东名册、沟通记录全套证据。

4. 工商登记只是对外公示效力,对内实际股权归属,以真实代持合意、出资事实综合判断。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02108688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