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陈志祥律师
福建-福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股权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名义登记股东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义务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1日 5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某集团公司委托许某持有其投资的某地产公司90%的股权,因某集团公司要求许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遭拒后,委托我们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集团公司系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并请求判令许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一审胜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在一审重审中我们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某集团公司系某某地产公司9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许某仅系作为显名股东而代持该股权。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证人林某出庭证实,其受某集团公司委托与股权转让人黄某某等人的代表人林1谈判,受让股权的价款,由其报告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后,由某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安排汇款。林代表股权转让方陆续收到某集团公司支付的款项合计180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作为上述款项的实际支付人,该收条及股权转让协议原件亦由某集团公司实际保管(许某称原件由某某地产公司保管,与事实不符)。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某地产公司于201016日将股东变更登记为许某(持股90%)、林某2(持股10%)。证人林某2证实,上述持股比例也是由林某2决定的。嗣后,许某应某集团公司的要求前后两次向集团公司出具了一份股权声明书,确认其在某某地产公司持有的90%股权系代某集团公司持有,其本人未出资。二、关于某集团公司无法提供出资凭证的原因。我们在庭审中已经对该问题作出了合理解释。即,某集团公司的出资系通过集团下属的关联企业或公司股东个人或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转到许某的银行账户,作为许某对某某地产公司的出资。但因为某集团公司财务人员更迭,原始的转账凭证已无法找到。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许某第一次对某某地产公司出资的900万元,许某亦无法提供原始的转账凭证。三、在本案双方对案涉1800万元款项的实际出资人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以许某最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四、许某代持股权行为具有前后的延续性。许某从某某地产公司股东第一次变更为其和林某后,就向某集团公司出具了股权声明书,确认其系股权代持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第一次股东变更登记后,许某股权代持人的身份发生了变更。因此,认定许某仍系某某地产公司第二次1800万元增资股权的代持人,具有内在逻辑上的合理性。五、许某对案涉两份股权声明书真实性的质疑,缺乏事实和立法依据。许某称案涉股权声明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怀疑该份声明书系某集团公司套打形成,但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六、许某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从未参与公司管理,对于庭审提问的有关公司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许某也一概不知。若许某确实对万宁某某地产公司出资高达2700万元之巨,而其竟然对万宁某某地产公司的投资开发项目一无所知,明显不合常理。许某既不介入某某地产公司经营管理,也不关心公司经营状况,明显有悖其所谓的“实际出资人”身份。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许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小结:股权代持发生纠纷后,实际出资人应当积极举证,从出资情况、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承担股东义务等方面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然,最重要的证据还是出资凭证。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专业,连续执业年限20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间借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