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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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偿债务的一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共有财产全部归另一方配偶所有,仍不得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7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2010110252分许,被告伊某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人员陈某某死亡。202175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2021)闽0104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伊某某于判决失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某家属(系委托人)经济损失529,908.97元。被告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10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刑终993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伊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陈某某家属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123日受理本案执行案件。

另,被告伊某某、雷某某于1998910日登记结婚。案涉房屋系被告伊某某、雷某某婚内购买,于2015615日进行所有权登记,权利人为被告伊某某、雷某某。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1220日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封。除此之外,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未查控到被告伊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告伊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份额有待分割、确认,以便执行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之规定,本律师代理陈某某家属向福清市法院提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伊某某、雷某某辩称该二人已经离婚,且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雷某某所有,请求法院不得执行该房屋。经审理,福清市法院判决被告伊某某享有案涉房屋50%的份额。此则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对案涉房屋属于伊某某所有的50%财产份额进行执行。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但未按法院通知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小结: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通过离婚方式无偿放弃财产、恶意转移财产,依法不能对抗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专业,连续执业年限20余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间借贷、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