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7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20年10月11日02时52分许,被告伊某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人员陈某某死亡。2021年7月5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2021)闽0104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伊某某于判决失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某家属(系委托人)经济损失529,908.97元。被告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刑终993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伊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陈某某家属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本案执行案件。
另,被告伊某某、雷某某于199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案涉房屋系被告伊某某、雷某某婚内购买,于2015年6月15日进行所有权登记,权利人为被告伊某某、雷某某。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封。除此之外,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未查控到被告伊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告伊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份额有待分割、确认,以便执行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之规定,本律师代理陈某某家属向福清市法院提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伊某某、雷某某辩称该二人已经离婚,且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雷某某所有,请求法院不得执行该房屋。经审理,福清市法院判决被告伊某某享有案涉房屋50%的份额。此则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对案涉房屋属于伊某某所有的50%财产份额进行执行。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但未按法院通知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小结: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通过离婚方式无偿放弃财产、恶意转移财产,依法不能对抗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