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陈X起诉林X(男方)、方X(委托人,女方)及某地产公司称,林X及地产公司向其借款240万元,之后仅偿还了30万元,故起诉林X及某地产公司。同时,诉请法院判决林X原配偶方X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X对方X的诉讼请求。陈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方X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方X不服,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提审该案。高院经审理后改判驳回陈X对方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是林X与方X离婚时给予方X经济补偿1000万元有逃避债务的嫌疑。但本案最有意思的是,原告陈X代理律师提供的一份证据恰恰能够帮助我方证明当时林X在与方X离婚时具有强大的融资能力,其时其以个人资产(公司股权质押)向银行贷款1.3亿元,因此高院认为林X在离婚时给予方X1000万元补偿,不能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且没有证据证明本案240万元借款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据此高院改判方X不承担该笔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个人总结,律师举证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能把匕首授予对手,而把利刃对准自己的当事人!
陈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