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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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成功改判案例:离婚分得千万补偿,却被拖入前夫24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494人看过 举报

2020-07-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础概况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

我方当事人:方某某(原审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前夫林某某)

涉案本金:240万元

案情简述:

林某某与出借人陈某某本是同学关系,2012年陈某某合计向林某某转账240万元,款项约定用于辽宁外地项目投资。

林某某与我方当事人方某某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林某某向方某某支付合计1000万元,其中200万元作为子女抚养费,800万元为精神补偿及原有投资收益。

后续因240万投资款未能按期收回,出借人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仅由林某某及其关联的某某集团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改判,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令方某某共同偿还240万本金及高额利息。我方不服二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方某某无需承担案涉240万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

我方代理逻辑思路

一、二审败诉的核心痛点

二审法院裁判逻辑:林某某在身负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向方某某支付1000万巨额补偿,存在逃避债务嫌疑;投资本金存在混同,推定案涉借款经过投资经营转化,让方某某从中获益,据此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方二审不利点:无法直接拿出书面证据证明1000万补偿款资金来源和案涉240万借款完全切割开。

二、再审代理核心抗辩思路

思路1:案涉240万款项性质是对外项目投资款,并非家庭生活、夫妻共同经营负债

案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资金明确指向辽宁外地项目投资。方某某未在借条、收条上签字,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案涉款项没有进入方某某账户,方某某没有实际收到、使用该笔240万资金。该债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抚养赡养支出,也不属于夫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产生债务。

思路2:离婚取得1000万补偿,不能直接推定款项来源于本案240万借款,不能直接推定“获益即共债”

1. 离婚时点,林某某手握大型公司大额股权,工商验资资料显示,离婚当时林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远高于1000万,本身具备支付离婚补偿的财产基础,并非只能依靠案涉240万借款来支付补偿。

2. 林某某后续大额举债(千万级贷款、1.3亿股权质押借款),全部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该部分证据可以印证:离婚当时林某某具备充足资产与融资能力,离婚给付1000万,不等于挪用本案240万借款,不存在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本案债务的情形。

3. 二审以“拿到巨额离婚补偿=从案涉债务中获益”进行推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获益必须建立在案涉借款资金直接流向、惠及配偶的基础上,不能做无限推定。

思路3: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归债权人

根据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负债,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举证义务在债权人。

本案出借人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方某某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高院再审关键法律观点摘抄

1.大额投资类借款,即便发生婚姻存续期,配偶没有签字、没有收款,款项用于外地项目投资,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配偶离婚时分得巨额补偿款,不能直接推定补偿款来源于案涉借款,不能直接推定配偶从中获益,就应当共同还债。要审查离婚当时男方本身财产实力,区分离婚前后发生的借款。

3.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证不足的,承担败诉后果。

再审结果:240万本金+对应利息,全部由林某某以及某某集团公司承担,我方当事人方某某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律师办案感悟

本案再审改判给出明确指引:离婚分得财产≠共担前夫债务。债权人要坐实夫妻共同债务,举证门槛很高。遇到被起诉承担配偶债务,一定要抓住:是否共同签字、款项用途、资金流向、离婚时对方自有资产情况这几个核心要点积极抗辩。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02108688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